醜聞過後——人與制度的悔改與更新

醜聞過後——人與制度的悔改與更新

郭宇欣/葡萄紙文化社長

最近,一段The Hope 教會專訪新加坡牧師康希的影片在一些社群引發熱議,大約二十年前,台灣有許多教會非常喜歡康希,常邀請他來台主講特會,但2010年康希與多位同工因為挪用鉅額教會公款分別入獄,震驚各界。在這段專訪中,康希分享他在獄中的靈命成長,並將過去的犯罪僅歸因自己過於忙碌的生活與易怒的個性。因此,有人質疑康希是否真的認罪悔改?有人爭論失德牧者是否能夠重回牧職?而我其實更關注的是另一個層面的悔改:教會權力架構與決策機制——也就是醜聞發生的場域——在濫權的事件過後,是否更健全透明?

面對牧者領袖的犯罪1,很多人會歸因於個人靈命、性格或家庭問題;事後更以此勸告現職牧者們要謹慎「錢」、「權」、「色」,好讓服事生涯得到善終。似乎整個事件的焦點只有那個犯錯的人,同工團隊與教會體制僅是無辜被牽連的事件背景。然則,過去十幾年來,天主教會接連爆發的性侵包庇案,以及基督新教陸續被揭露多起性傷害、濫權醜聞,這些事件都有類似的模式:行為人多為教會位高權重者;決策團隊「大事化小」,受害者被迫隱忍,甚至導致更多人受害;缺乏獨立申訴與調查程序……。在在顯示當教會出現醜聞,並不只因為有一個「靈命不好」的領袖,而是有其系統性的原因,這些都不能夠只以某個人「一時軟弱」來解釋。

只有靈命詮釋的危險性

「靈命」的概念在靈修學中有不同的強調面向,但大體是指「個人與群體藉著耶穌基督與神建立的這份關係」2,「群體」的靈命或可從「行公義、好憐憫」以及「彼此相愛」等特質展現3,但是「個人」的靈命面貌卻豐富多樣,例如雅各之子約瑟的靈命展現在「凡他所辦的事都順利」,但保羅的靈命則呈現在人生目標轉向與忍受患難。如果僅用「個人靈命」角度解釋與處理領袖犯罪,一方面「靈命狀況」難有標準,另一方面也會使教會的「公共事件」轉變成「私人事件」。此外,對事件的詮釋會直接影響處理方式。在性別研究領域中,性騷擾的發生與性別意識和權力有關,多年前在撰寫教會性騷擾研究論文時,沒有去過教會的指導教授好奇問我:「當學校調查完性別事件後,行為人需接受八小時性平教育,教會的行為人通常會如何處置?」我回答:「讓他退下來禱告、恢復跟神之間的關係……」但我記得在那個當下,身為教會的一份子,我感到羞愧,如果濫權和性傷害事件只被歸類成「靈命問題」,受害者要如何接受發生在自己身上的事?教會組織的責任是否也因此被輕輕帶過?


個人靈命與群體靈命的平衡

近幾年,我在不同教會或神學院分享性騷擾防治專題時,發現「通報+處理機制」這個在社會上已經快變成老生常談的概念,對教會來說卻陌生得像平行世界,這是否因為教會習慣關注「個人靈命」,而非「群體靈命」?然而,在一個僅憑「個人靈命」斷事決策,沒有任何監督、防治機制的教會中,可以想見若有人在當中遭受性傷害,信徒很可能不知道如何應對,事件也容易透過檯面下處理,難以被監督。在這個過程中,體制的「無作為」其實是任憑內部既有的權力自由發揮,例如誰的話語權比較大?誰跟同工團隊的關係更深厚?醜聞發生之際,組織體制並不是全然無辜。

個人靈命固然重要,但不能僅以此詮釋與處理教會濫權與性傷害問題。犯罪牧者的悔改與更新是教牧與神學層面的挑戰,而我們也需要積極修補讓醜聞發生的社會環境,即便制度不是萬能,我們仍要追問,教會是否有更具監督性的決策機制?更健全的財務政策?教會可以透過哪些方式保護人身安全?

當我們禱告「不叫我們遇見試探,救我們脫離兇惡」時,不只是為著個人祈求,也期待教會以制度的更新展現群體的靈命。



註釋:

因篇幅所限,本文所稱「犯罪」指明確觸犯社會法律的行為。

Evan B. Howard(2014),基督教靈修學導論,校園出版社。

3 彌迦書6:8:「世人哪,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。 他向你所要的是甚麼呢? 只要你行公義,好憐憫, 存謙卑的心與你的上帝同行。」、約翰福音13:36:「你們若彼此相愛,眾人因此就認出你們是我的門徒了。」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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